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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收租赁税”:信息共享机制被曲解背后的流量陷阱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28 次

近期,部分自媒体借《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大肆渲染所谓即将开征住房租赁税的谣言,通过制造恐慌情绪博取流量。此类言论不仅完全背离立法本意,更刻意曲解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初衷,实属无稽之谈。税收问题关系重大,必须回归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文本与租赁收税实践,以正视听。

一、征税与立法目的毫不相干

条例立法,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与征收住房租赁税毫不相干。纵观条例全文,集中解决的是人民群众在住房租赁中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如“虚假信息”“黑中介”“个人二房东”“随意涨租”“押金难退”“暴力驱赶租客腾房”等,重拳整治的是根深蒂固的市场乱象,而租赁税收既非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也不是租赁双方痛点,更非立法目的。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的突出矛盾是市场乱象和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之间的矛盾,而非税收问题。

二、税收法定,由来已久

我国税收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任何税种的开征、停征均须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目前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由《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多年前制定施行,涉及房产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这些税都常态化征收多年,而非新税种。条例并未提及征税,更没有说征住房租赁税。根据北京、上海、武汉等几个出台地方性《住房租赁条例》及施行的司法实践,条例施行均未涉及住房租赁征税问题。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牵强附会为“征税铺垫”,是对条例立法初衷的严重误读。

三、政策导向是减免税费,鼓励住房租赁

住房租赁税收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未发布前已有相关规定,且已征收多年,尤其是2015年以来,国家都是通过税收减免等利好政策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第五条是鼓励住房出租、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加征租赁税会限制出租,与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的政策导向完全相悖,因此谣言不可信。

四、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为企业减负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为企业及租赁当事人减负,减少向不同部门重复报送数据的麻烦,其本质是简化流程、减轻群众负担的便民举措,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有效做法,同时促进部门协同、增强监管效能,更好的实现立法目的。

加强《住房租赁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要抵制流量炒作,回归理性讨论。当前部分自媒体以强制征收租赁税为噱头收割流量,既无视我国税收立法程序,又漠视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的真实需求,暴露出对住房租赁规范发展逻辑的刻意曲解。社会公众应警惕此类自媒体背后贩卖焦虑的叵测居心;炒作租赁条例增加税收者也别有用心,监管部门需对恶意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置;个别自媒体炒作莫须有的“房东税”是违法法律的行为,已经造成重大恐慌和社会舆情,相关平台需要立即对“房东税”词条进行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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