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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急需做好的准备之四——租赁资金管理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25 次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做出明确规定:(1)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公示账户信息,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第十九条)。(2)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从事转租业务的个人房东,《条例》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也须按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条)。(3)《条例》还明确了严格的罚则,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若未按规定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规定通过该账户收付资金,最高将面临50万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近年来,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管理乱象频发,社会反响强烈。一些无良企业和房东恶意克扣押金,租客维权困难;部分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个人房东,为追求高速发展,采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高风险经营模式进行扩张,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或利用资金支付时间差积累大量资金后卷款跑路,给房东和租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条例》中关于资金监管的规定,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有力回应,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租金、押金纠纷乱象,有力保障房东和租客资金安全。

一直以来,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住房租赁企业的资金安全问题,持续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2021年出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意见》发布后,多数城市要求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按此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北京、上海、武汉、郑州、贵阳等城市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租赁法规,进一步明确租赁资金监管要求。其中,《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资金监管要求最为严格,规定押金必须进行监管,单次收取超过三个月租金的,超收的租金也应纳入监管,违反资金监管规定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此次,《条例》将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上升为全国层面的行政法规,且将最高罚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这也是《条例》中各项违规行为中罚款额度最高的。这一举措极大提高了住房租赁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

为此,针对不同住房租赁经营主体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要对照《条例》和现行有效的规定开展自查,尚未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要尽快设立,通过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示账户信息,确保应予监管的资金全部纳入监管。二是从事转租业务的个人,要建立清晰台账,定期自查经营规模和租金收取情况,依法依规主动开展资金监管。三是及时关注国家层面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要求。《条例》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监管办法,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转租业务的个人对此应密切关注,及时了解资金监管范围、方式及业务规模标准等最新要求。四是了解所在城市资金监管具体规定。包括资金监管对象、监管账户开设、监管资金范围及划转、信息公示渠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见下表),严格落实国家及所在城市关于资金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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