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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急需做好的准备之二——住房租赁合同管理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24 次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住房租赁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实名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应使用实名(第八条第一款)。(2)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应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备案(第八条第二款)。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四十一条)。(3)约定押金及扣减情形。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等应在合同中约定,除合同约定情形外,严禁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扣减押金(第十条)。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优先选用。

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规范、清晰的住房租赁合同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载体。《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化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既保障了交易安全,也为租赁当事人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有力保障,利于逐步实现租购同权,推动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回应了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二房东”不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实际居住人不一致、随意克扣押金等突出问题,首次确立实名签约制度,并对合同核心条款内容作出明确指引,利于建立稳定住房租赁关系,营造良好的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对住房租赁企业而言,规范并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管理,既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获得政府监管认可与政策支持的“助推器”,更是树立品牌公信力、实现长效运营的“通行证”。为此,建议企业尽快落实《条例》关于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是开展自查落实实名。严格对照《条例》开展自查,全面核实已签订的合同是否实名,不符合的续约时整改;对新签订的合同,使用市场主体登记时的企业全称,避免使用宣传推广名或品牌名,并确保落款与印章名称一致。同时也应核验相对方真实身份信息,督促其也落实实名,降低经营风险。二是规范押金条款与操作。细致梳理合同条款,核实押金金额、返还时间、扣减约定等是否清晰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及时修改。排查是否存在无故克扣、逾期未退押金情况,及时纠正,降低法律风险。三是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了解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要求、渠道及操作流程,确保《条例》施行后签订的合同及时备案。如北京市租赁合同备案既可以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也可以在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网点完成,实现线上签约后合同即时备案。四是优先选用示范文本。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如企业自拟合同条款与示范文本冲突(如减免自身责任、加重租客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影响企业品牌信誉。同时,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可能会以示范文本为基础。租赁企业应关注全国和地方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及修改情况,并主动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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