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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即将实行,租赁企业急需做好的准备①——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5-08-14 浏览:55 次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是国家层面对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的顶层设计,也是住房租赁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的重要契机。现在到《条例》施行日期9月15日只有30多天了,广大住房租赁企业应加紧对照《条例》做好以下五大方面的准备。

一是,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化。《条例》对出租住房有明确规定,包括出租人应确保出租住房安全适住(第七条)、对出租住房拥有合法出租权利(第九条),承租人应确保改造房屋合法(第十一条)等。出租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的租赁企业属于出租人,适用《条例》关于出租人的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租赁企业既适用《条例》对出租人的规定,同时也是承租人,适用《条例》对承租人的规定。上述两类以及混合型租赁企业,都要及时、仔细对照《条例》有关规定,检查租赁住房的权属证书或合法出租证明、租住人数和面积、装修改造等是否合法。

二是,租赁合同管理规范化。《条例》对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包括实名签订租赁合同(第八条)、租赁合同备案(第八条)、约定押金及扣减情形(第十条)等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对照《条例》开展自查,梳理已签订的合同,对不符合实名及押金规定的,续约时按规定进行调整。同时了解当地合同备案要求及渠道,对《条例》施行之日起签订的合同,确保能及时办理备案。

三是,房源信息管理规范化。《条例》对企业信息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包括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线上线下一致、图片和实际状况一致(第十六条);履行向主管部门信息报送义务(第十八条)等。住房租赁企业应尽快检查各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制定房源信息查验制度,有条件的可安排信息查验专员,制定信息保护措施,建立房源信息报送机制等。

四是,租赁资金管理规范化。《条例》第十九条对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做出规定,包括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公示账户信息,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收付等。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 号)对资金监管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制定出台了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应对照《条例》和现行有效的规定开展自查,设立监管账户并予公示,确保应予监管的资金已全部纳入监管。

五是,企业组织建设规范化。《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从设立到运营阶段的管理有多条规定,包括资金人员要求(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字样要求、开业信息报送要求、信息公示要求(第十五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要求(第十七条)等。住房租赁企业应着手自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住房租赁”字样,对照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变更,关注国家和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人员及开业信息报送等要求,准备相关公示信息,健全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信息报送等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培训,从制度上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相信随着《条例》实施,住房租赁行业将迈向更规范、更专业、更可持续的发展新阶段。


住房租赁企业急需做好的准备之一——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化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出租住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确保出租住房安全适住。出租住房应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七条)。(2)确保对出租住房具有合法出租权利。出租人应具备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出租权利证明(第九条)。(3)确保改造房屋合法。承租人改造住房时,不得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等(第十一条)。

近年来,部分业主、住房租赁企业为追求高额租金或者利润,将老旧房或者毛坯房用廉价材料简单装修后出租,甲醛等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出租,或者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平面布局,将房屋拆分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增加火灾等安全隐患,扰乱社区生活秩序,社会反响强烈。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出租住房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相比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是增加了“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回应了现实中存在的“甲醛房”等问题;二是增加了“过道”“车库”两类非居住空间示例,扩大了非居住空间范围;三是增加了“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的禁止性行为。《条例》将部门规章相关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保障租赁住房安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出租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属于出租人,适用《条例》关于出租人的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既适用《条例》对出租人的规定,同时也是承租人,适用《条例》对承租人的规定。建议上述两类以及混合型住房租赁企业,及时、仔细对照《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租赁住房管理:一是建立租赁住房权证档案(如不动产权证、消防验收证、燃气合格证、合法出租证明文件等),定期检查权证是否齐全、有效,确保每套(间)房屋都有合法权证。二是对非居住空间出租情况、租住人数、人均租住面积等进行自查,对照当地规定检查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规的尽快进行整改。三是定期检查租赁住房承重结构、消防设施、水、电、燃气管线,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及时制止承租人改动承重结构、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乱拉乱接线路等行为。四是有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还可以开发智能房屋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AI图像识别、物联网传感等技术,智能筛查违规房源,自动预警权证到期、租赁合同到期、超负荷用电、消防设施异常等问题,实时掌握房源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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