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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以案说法”】出租房因非法改造起火,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85 次

为引导租赁双方依法依规表达利益诉求,创建和谐稳定的租赁关系,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普法专栏推出“以案说法”系列专题,旨在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深层剖析租赁关系背后蕴含的法律知识,帮助广大承租人和住房租赁机构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徐某和妻女一直租住在范某所有的民房内。2023年7月,下班回到家中的徐某发现屋内有一股疑似电线烧焦的异味,但因天气炎热,徐某顾不上仔细检查,便匆匆上楼打开了空调使用。没过一会儿,电闸便出现了故障并起火。徐某担心火势蔓延,惊慌中从二楼两米多高的阳台跳下,导致腿部多处骨折受伤。徐某认为,房东范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范某承担医药费。


法院审理

法院现场勘查后发现,徐某租住的民房被房东范某进行了隔断改造,其前屋、后屋和侧边的辅房分别被出租给了3户租客使用。为便于计算电费,范某还在案涉房屋内私拉电线、加装分电表,且未配备消防设施。调查还发现,徐某居住的二楼房间的窗户连通着侧边辅房的房顶,与其他房间的隔断也是可活动的房门,并未被直接封堵,徐某可选择更加安全的途径逃生。

考虑到徐某已租住范某房屋多年,双方关系不错,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已意识到房屋内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排除,发生火灾后惊慌失措、避险措施不当,故其对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房东范某提供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需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赔偿徐某前期医疗费和后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意见

消防安全事关家家户户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当明确自身的消防责任,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出租人作为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的房屋配备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平时要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承租人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用电、用气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时发现、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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